太平洋绿色救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绿色救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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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 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基本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急救保险金(可选) | 实际发生费用 |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急救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 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药费、手术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和床位费,本公司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急救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可选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 担急救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可选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 给付急救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 金额为限。 |
误工保险金(可选) | 实际住院天数* 30元 |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额内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 30 元的误工、停薪补贴保险金,最长以 90 天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可选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看护保险金(可选) | 亲属照顾所支出一般交通费用 |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如确需亲属照顾的,本公司 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亲属照顾所支出的合理的一般交通费用予以补偿。 |
转院保险金(可选) | 转院治疗所支出的一般交通费用 |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如确需转院治疗的,本公司 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转院治疗所支出的合理的一般交通费用予以补偿。 |
身故处理保险金(可选) | 身故处理所需费用 | 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在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内对其身故处理所需费用予以补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急救、误工、看护、转院、身故处理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所有可选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