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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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关爱年金 | 年缴保费*2% |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0%给付关爱年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给付关爱年金。 |
生存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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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