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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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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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