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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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持续保险金 | 期交保险费的15%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 15%给付持续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 5%给付持续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5%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8% | 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 20 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
高龄养老津贴 | 基本保险金额的18% | 自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高龄养老津贴。
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加 1%。 |
养老年金和高龄养老津贴给付方式变更 | 年给付金额的8.45% | 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的给付方式默认为按年给付。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为按月给付,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收到申请后,若被保险人每到约定给付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给付日按月给付养老年金和高龄养老津贴。按月每次给付金额为同一保单年度内按年给付金额的8.45%。
约定给付日为我们收到被保险人变更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同一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满期祝寿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 |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
①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或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4 |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