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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年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提供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 50、55、60 和 65 周岁四种,您可以和我们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年度领取处理。年金领取一旦开始,我们不再接受您对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年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 24 时及其之后每月的对应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月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 0.84%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 20 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继续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其身故或保险期满,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与所交保险费的较大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2、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 20 年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两者的差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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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工银安盛
  •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保障利益

工银安盛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 保险金额
本合同提供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 50、55、60 和 65 周岁四种,您可以和我们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年度领取处理。年金领取一旦开始,我们不再接受您对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年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 24 时及其之后每月的对应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月的年金领取日按保险金额的 0.84%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并保证给付 20 年。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 20 年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继续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其身故或保险期满,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与所交保险费的较大值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 
2、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 20 年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两者的差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年数满20年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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