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幸福金秋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费豁免
¥享有4项保障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身故返钱,保单贷款,重疾保障,特定疾病保障,高残保障
¥享有3项保障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养老保障,红利返还,每年返钱,可返钱
¥享有5项保障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幸福金秋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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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养老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0.1 | 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的年龄包括被保险人年满50、55、60和65周岁四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首期养老保险金于被保险人年满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次于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给付。 养老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身故保险金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身故保险金”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具体金额计算如下,并且不低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基本身故保险金”为“已支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基本身故保险金”为“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已经给付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进入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但尚未领取的金额视为已经给付。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