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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聚宝盆 II 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或所缴保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详细条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 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 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3)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 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 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Product_7 生存现金 保险金额的 8%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本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于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 8%(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 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 Product_7 满期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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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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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聚宝盆 II 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或所缴保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 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 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3)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 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 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保险金额的 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本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于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 8%(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 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满期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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