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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保障 关爱家庭 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10.6)期间,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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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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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10.6)期间,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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