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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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本附加险时,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不设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或赔偿)*0.9 | 被保险人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应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 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剩余部分扣除人民币500 元后的7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或赔偿)*0.5 | 被保险人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每 次住院前后各 30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符 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 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剩余 部分的 50%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包括住院前后各 30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 的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且续保的,我们分别按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 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任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 的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 10%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 金额为限。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包括住院前后各 30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 的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且未续保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 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且累计给付的门急诊 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 10%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