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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责任 2次赔付 1次豁免 人保健康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种,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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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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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种,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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