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城乡两大块的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都是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和参保人缴纳的参保资金组成。因此,城乡能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都以年末统计人口为基数,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各级财政也按此参保人数补助医保资金。而年内出生的婴儿因未参保而不能享受当年医保政策,只能在下一年缴费后才能参加医保。
许多医务人员介绍说,新生婴儿体质弱,是临床中患病率最高的一个群体,患病比例一般高达90%以上,由于体质和病因比较特殊,其医疗费、护理费都要比成年人高出许多。目前,新生婴儿参加的保险都是意外伤亡方面的商业保险。因此,个别患病婴儿的家长由于不堪重负而恶意抛弃病婴,严重影响家庭稳定和良好社会公德的形成。
据了解,新生婴儿成为医保政策的“漏户”还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户籍因素,医保基数按现有的户籍人员确定,婴儿在出生前没有户口;二是资金因素,医保的大部分资金是由中央、省(市)按实际参保人数配套,基层政府在没有上级配套资金的情况下,都不愿意给未参保的新生婴儿的医保埋单。
为此,希望全国政协委员着眼于保护新生婴儿,着眼于积极探索和完善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将以下三点建议通过提案反映到有关部门:
一、建立新生婴儿医疗保险基金。各级财政按照预留的参保基数和医保资金的配套政策,建立专户储存的新生婴儿医保基金,允许家长凭新生婴儿出生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参保。
二、建立参保资金预缴制度。允许家长为即将出生的婴儿预缴参保经费,婴儿出生时即可享受当地的医保政策;如婴儿因故流产或出生死亡的,可将此缴费转为本人下年参加医保的费用,或按相应比例提高其家庭成员享受医保政策的额度,或退回缴费。
三、推行母婴共同医保制度。在国家对孕妇分娩的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当年的参保标准,划分出婴儿参加医保的资金部分,婴儿出生时即为自动参保,婴儿因故流产或出生后死亡的,此资金即转为产妇的医疗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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