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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险“限购令”
2011-03-21 15:29:16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期,保监会发布消息,从2011年4月1日起,“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月1日起,保监会限制未成年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10万,如果想为宝宝投保或加保请您抓紧!”“别人的孩子有,自己的孩子也不能少。距离4月1日国家限购未成年人投保金额还剩不到20天!”最近,不少市民都收到保险营销员发来的类似短信。很多家长被搞得一头雾水,而也有人在咨询后开始赶着在“大限“之前给孩子抢购将被“限购”的保险。

  ■儿童身故保险金不得超10万元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纷纷赶在4月1日之前营销儿童保险,与保监会此前发出的一则通知,即95号文件有关。2010年11月18日,保监会下发95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95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近期保险公司陆续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承保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部分含有死亡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进行“限购”。

  ■儿童险身故金设限额非新政策

  其实,对未成年人保险的身故责任金设定限额的政策由来已久。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尽管此后保险法历经几次修订,但这条规定一直被保留下来。

  对应保险法的这一条款,1999年3月,保监会发出《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限定在人民币5万元。在2002年3月执行的34号文中,保监会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将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地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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