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沂南县包某驾驶摩托车,骑电动车的贾某从对面驶来。拐弯的贾某本应让直行的包某先行,却抢先拐弯,结果两人相撞。事故造成贾某脑干损伤,颅骨骨折,左侧偏瘫,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包某的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包某、贾某负同等事故责任。贾某要求包某按照90%的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
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赔偿?记者就此咨询了沂南县法院和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针对此案,根据相关规定,因车主没有交强险,车主要先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所以,包某应先行赔付贾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剩余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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