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深圳保监局公布《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市政府也批转了该文件。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高标准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一项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提出了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是鼓励各公司积极研发和推出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专用产品可以以客户群为基础,开发专门针对个人车险、团体车辆或其他特定客户群的车险产品,也可以以渠道为基础,开发专用于电话销售、门店销售、网络销售、银行代理、车行代理等特定销售渠道的产品,还可以以车型为基础,按车型和品牌进行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
二是对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进行优化,通过简化费率因子,重新设置浮动系数,建立商业车险保费与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双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三是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功能,逐步实现从业务运行支持功能为主向车险业务运行和车险监管支持并重转变,并提供面向公众的车险理赔查询平台,更好地服务广大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四是切实做好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工作,严防误导消费者的事件发生,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效率,不得惜赔、拖赔和无理拒赔。
为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深圳保监局还明确了与此配套的各项监管措施,包括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产品经营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准备金外部审计机制、产品退出机制等几大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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