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首先根据“交强险”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被保险人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被保险人可以就其自行承担的赔偿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1.“交强险”的赔偿程序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是完成法定的义务。
2.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履行赔偿义务后,若未能完全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则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
3.如果被保险人在“交强险”之外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其可就自己支付的赔款按“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受害人不能以被险人未向其支付赔款而直接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其主要的法理在于:
(1)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两个法律关系所需查清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均存在重大区别,且保险合同一般有约定合同管辖(例如仲裁),因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一般不宜合并处理。
(2)就商业保险合同而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人仅对与之有合同关系的被保险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缺乏合同依据。
(3)商业保险合同是立足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为责任保险承担的损失,如被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即没有损失可言,保险人也不必给予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只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人才需要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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