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改为交强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垫付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http://www.bx-why.com/bbs/thread-865-1-1.html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http://www.bx-why.com/bbs/thread-864-1-1.html
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上述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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