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一、投保交强险,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二、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三、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交强险费率。
四、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浮动。短期险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五、“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交强险费率: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4、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六、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七、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合同单证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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