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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投诉多凸显三大问题
2011-08-02 21:52:50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的《2011年一季度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的通报》显示,一季度保监会共接收信访投诉2400件次。其中,投诉车险理赔的信访事项共266件,占信访总量三成以上。就此,笔者采访了保险公司、法院及保险法专家,就车险理赔投诉的热点话题一探究竟。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的《2011年一季度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的通报》显示,一季度保监会共接收信访投诉2400件次。其中,投诉车险理赔的信访事项共266件,占信访总量三成以上。就此,笔者采访了保险公司、法院及保险法专家,就车险理赔投诉的热点话题一探究竟。

  定损价格未达成一致

  戈某驾车出险,保险公司定损的修理费为8万元,但戈某到4S店的询价结果为16万元。双方就此重大分歧协商无果,戈某遂自行将车辆维修,并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修理费。

  保险公司: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在不影响损失零部件安全使用和外观的前提下,是以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给予更换。另外,虽然保险公司定损是参考市场上的零部件价格、维修人工费等进行确认,但实际上,不同的维修厂因零部件进货渠道、管理成本、利润要求不同,相应的维修价格有较大差异,车主若选择维修费较高的维修厂,易造成定损价格争议。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让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协商处理,或由保险公司推荐到同等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上述案例中,双方协商不成,被保险人擅自修理车辆,属于合同约定的“无法重新核损”,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专家:被保险人擅自修理车辆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对于定损协商不成时的解决方法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可以对损失金额进行认定,保险人不能仅以无法重新核定为由拒赔。建议保险公司从履行法定说明义务、诚信提示义务和健全协商机制等三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是在合同签订时,公司应就上述条款依法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二是发生事故后,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上述条款的含义再次向被保险人说明,避免被保险人因疏忽违反约定;三是建立、健全定损协商不成时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双方共同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事先约定一次性、终局性评估条款等。

  递交索赔单后未及时处理

  陈某驾车出险,在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单证后,却迟迟没拿到赔付金。一问方知,原来他将相关材料装袋时,漏掉了一张小的单证。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若索赔单证齐全,双方对损失无异议,保险公司会在10日内进行赔付。但由于多种因素,如车主委托的人员未及时将索赔单证转交保险公司;车主提供的索赔单证不齐全,未及时补交;车主提供的赔款支付账户有误发生退票等,往往造成保险公司无法及时理赔。由此,建议车主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渠道,亲自递交索赔单证,并及时核对资料信息,补充缺少的资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

  专家:保险公司有义务明确告知车主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有时,索赔单证一多,车主容易发生遗漏,这时保险公司更需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尤其初次出险的车主,没有任何理赔经验,需要保险公司详细告知。此外,理赔过程中存在单证不够简化、赔付流程不够明确等问题,也亟需解决。

  王某驾车出险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查勘员迟迟不来,由于事发地正处交通要道,导致严重的交通堵塞。

  保险公司:车主报案后,除了必须现场查勘的案件,其他案件可在查勘人员指导下进入定损中心或维修定损点,以减少现场等待时间。若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赶至现场,车主应听从其安排进行相关处理。例如,车辆可以移动时,应移至路边,并打开双跳灯,以免影响交通,或发生二次事故;如果是查勘人员自身原因造成车主等待时间过长,可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安排人员进行查勘。

  专家:虽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但究竟需在多长时间赶到,这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会有约定?上海财大法学副教授丁凤楚表示,保险公司提供的往往是格式合同,条款相对笼统。投保人若认为合同中对于事故处理的约定不明,可提前约定时间,作为特约条款;或进行事后约定,即报案时,车主可以跟保险公司进行口头约定,若查勘人员未在约定时间到达,即违反了事后的口头协议。

  此外,对于3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交管部门一般提倡车主自行撤离现场,到就近的理赔中心完成定损。目前,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和交管部门联合推出的近30家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分布在全市各个行政区和修理厂相对集中的区域。但车主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自撤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且需事故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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