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投诉,其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了辆豪车,办完了相关手续,并交了总额为38811元的保险,共5个险种,分别为车损险、第三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险。但是最后胡先生拿到的保单总额却变成21231元,不见了不计免赔险和玻璃险,感到纳闷的胡先生就找到经销商,但对方却一直推诿不予处理,最后消费者只能求助消保委帮其解决。
消保委接投诉后即与经销商联系展开调查,就消费者反映保险费缩水、保险险种缩水的问题向经销商进行咨询,对方称:实际保险费就是最终保单上的保险费,合同上的保险费含商家的商业利润,属于正常现象。
这不禁让人疑惑,商业利润应该已包含在汽车售价中,怎么转移到保险费用上了?如果其中真的涉及经销商称的“必要的”保险代理、服务费用,那也应该分门别类加以注明,怎能打混仗?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有权知道其办理的是哪家保险,保险费用是多少和相应的凭证,上述经销商的行为变相地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再者,经销商是否应该遵守自己订立的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
如今,汽车投诉逐渐呈上升趋势,且涉及金额大,问题复杂,争议焦点多,经销商又借此不承担责任,不提供凭证,不配合处理投诉,消费者还是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买卖合同的不公平、国家三包规定的缺失、异地销售的限制等问题不解决,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为此还需要相关部门尽早制定有效措施,规范经销商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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