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1.事故经交警处理的,被保险人可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直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2.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经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核对碰撞痕迹。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二)原则上,任何一方车辆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特殊情况下(如当地行业对损失金额限定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或事后发现损失金额超过限定标准、已无法勘验第三方损失等),可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中,“交警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进行清算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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