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索赔事项
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理赔事项
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哪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赔偿时效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4.垫付抢救费用
对于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的抢救费用,可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垫付,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者追偿。
因上述四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的孳息
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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