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保险代赔是对于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如事故对方机动车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且因交警调解、法院判决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时,保险公司可在本方交强险项下先行代为赔付。
交强险无保险代赔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适用“交强险无保险代赔”方式:
(一)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碰撞;
(二)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未要求无保险方按交强险“无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计算保险车辆的商业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车上货物责任险赔款时,按条款规定扣除无保险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但实际上被保险人无法得到无保险方的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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