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无保险代赔”仅限于因计算商业险赔款时将无保险车辆视同保险车辆,扣除了其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赔款,而被保险人无法得到相应补偿,产生赔偿纠纷的情况。
(二)交强险无保险代赔时,对于应由无保险方承担的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由保险车辆的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保险代赔偿限额内列支,不占用普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1.无保险方无责,投保交强险方保险公司可先行在交强险无责任代赔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应由基金垫付的部分不予代赔)。
2.无保险方有责,投保交强险方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责任代赔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3.对于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适用有责任代赔限额。
(三)交强险无保险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取得向无保险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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