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保险代赔”应严格控制,必须以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和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并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已私下向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商业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也不涉及“无保险代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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