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责代赔”仅适用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损失不进行代赔。
(二)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不占用普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事故涉及多方车辆的,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代赔限额=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
3.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4.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三)事故涉及多个无责车辆的,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
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在计算各方车辆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时,应首先扣除无责代赔的部分,再对剩余部分损失进行分摊计算。
(四)无责代赔后,各保险公司之间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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