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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保险费率改革 难撼霸王条款
2011-08-17 14:24:08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日,一则关于车险费率改革的消息不胫而走。消息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由保监会下发到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随后,汽车商报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得到了确认。

  近日,一则关于车险费率改革的消息不胫而走。

  消息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由保监会下发到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随后,汽车商报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得到了确认。

  从草案对外公布的信息来看,对于保险业惯例“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消费者普遍抱怨的“霸王条款”仍未明确废止时间表。法律界人士表示,相比业界的期盼,此次市场化改革仍然显得“保守”。

  改不掉的“霸王条款”

  对于外界普遍指责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现象,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显示这些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只是个别词语有细微差别。以一家较大的保险公司的相关合同为例,该合同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还补充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责不赔”,全国各地法院已经有一些判例,无一例外都是判决“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不赔”为无效条款。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怕麻烦,不愿意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汽车商报记者。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杰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许多车主为了维护权益,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同时也导致了车主很难享受来年的续保优惠。”

  “高保低赔”的不合理条款同样令众多车主感到烦恼。近日,记者在北京朝阳北路某加油站,遇到了前来加油的车主陶先生,“8年前我买了这辆轿车,按理说,理赔数额应该与交的保额是一样的。可是在2010年续保合同中,车损险保险金额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却仅为10万多元。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元。对于这样的规定,我也表示过不满,但是又有什么办法呢?去了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陶先生颇感苦闷。

  消费者利益诉求缺失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作为合同一方的车主是作何反应的呢?

  近日,本报进行了一项有关车主对“车险满意度”的调查。与以往满意度调查不同的是,本次调查采用随机的形式,侧重于车主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期望值度调查,包括“待提高项目服务关注度排名”和“改革关注度排名”两个分项。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待提高项目服务关注度排名”调查中,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两项问题显得比较严重,在“改革关注度排名”调查中消费者对《征求意见稿》降低保费和废除不合理险项显得尤为突出。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改革,提高透明度一项在此前调查中是没有的,此次增项也是为了倾听消费者对于保险改革最真实的声音。”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云平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对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意见征求,没有顾及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该《征求意见稿》成为法律文件之前,毫无任何权利可言。由于消费者信息渠道比较窄,无从申请听证或意见征求,无法左右保费、费率的变化,显得比较被动。

  保险公司内部难平衡

  一位看过此通知的某财险业务总监透露,该文件重点在于,将改变以往车险费率条款单一、全国费率一致的状况。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今年深圳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所做的全国性意见征集,完善后的终稿经有关部门审核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此次费率将采用渐进改革的模式,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具备单独开发权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越低说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可以在行业参考条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但不得减少保险责任;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且历年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累计100万辆次以上的保险公司也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可是记者调查发现,在2012年初有资格独立开发新产品的公司仅包括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少数公司。财保界“大佬”人保财险也被“拒之门外”,只因难以满足《征求意见稿》中“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要求。

  “全国的车险其实都是一个产品。”保险行业分析师程宝山评价,“这对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十分不利,一方面它们没有市场规模,难以大面积摊薄成本实现盈利;另一方面它们能创新突围的方向也不多。”

  程宝山认为,费率市场化对车险业务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符合“具有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要求的企业基本上是国有大型企业,处于行业高端,难免会形成市场垄断。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不掌握政策资源,发展将会越来越困难,为求生存,市场价格战可能会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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