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0日,北方运输公司对其所有的7辆东风小型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座位,每座限额4万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3月21日零时起到2010年3月20日24时止。2009年10月29日,北方运输公司聘用的驾驶员李某在送货的连中由于超速驾驶,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解放货车发生追尾碰撞,李某重伤,另外其他两个车上的工作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李某应该负车祸的全部责任。车上的两名工作人员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他们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随后,北方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的请求,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认为运输公司的请求属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范围,故对北方运输公司做出了理赔。
这是责任保险的一个典型的案例。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近几年来,责任保险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一个亮点。
各保险公司也都开展了责任保险项目,主要有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险种。一些行业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在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为过失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有关的责任保险,当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事故发生时,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如果您投保了责任保险,就等于说您将自己对第三者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这种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但是,在各种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却存在大量的错误的做法。例如,在责任事故中,被保险人在没有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从中获得了不法所得。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责任保险的构成要件理解不清。正确理解责任保险的构成要件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只有正确理解责任保险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才能及时识破被保险人利用责任保险来“发财”的想法,被保险人才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以减轻自己的负担。
责任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被保险人发生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这是责任保险赔偿的基础条件。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各种责任保险的除外原因、除外费用,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投保人在准备买保险的时候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免在赔偿的时候发生争议。第二,被保险人对于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要件。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的依据法律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基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被保险人由于疏忽或者过失导致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例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他们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质量瑕疵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无过失责任,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无论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责任。例如,雇主对雇员由于执行职务所遭受的伤病死亡,应付补偿责任。第三,受害者向被保险人(致害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必要条件。保险理赔要遵循损害补偿原则,“无损害,无补偿”,只有被保险人发生了实际损害,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对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没有要求赔偿,这样,被保险人并没有实际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就无需向被保险人理赔。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只有车上的那两个工作人员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对运输公司赔偿。第四,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理赔的限制条件。责任保险的标的并非实体的财物,而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二人依法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并无保险价额和保险金额而言。在责任保险合同中,只规定了保险限额,保险公司旨在这一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的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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