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牌新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全损22万余元,投保人王先生申请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王先生提起诉讼。原来去年11月,王先生为新车投保了车损险,到了12月中旬,其去办理牌照却未办成,当天下午4点,驾车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查勘确认,车辆因事故毁损严重,已无使用功能,车辆全损。随后,王先生提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遭拒。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22万余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未上牌新车擅自上路发生事故,依据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车辆购置税和停车费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办法官根据双方诉辩意见,确定争议焦点在于免责条款是否对王先生产生效力。王先生认为,买车险时是由4S店帮忙操办的,王先生仅拿到了保单,但保单上对免责条款只字未提,也未签订投保书,没人明确告知其免责条款。对此,保险公司称,在保险条款中已对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黑处理,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书面明确说明的义务。王先生对免责条款产生疑义,是个人对条款理解方面的问题。王先生方面则对此表示,让车主明白免责条款的内容,才算是明确告知,“加黑”无非只是一种形式效果。
此类事件并不少。黄先生开着已投保的新车去上牌的路上,车被撞并产生7567元的修车费。但当他拿着保单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车没有上牌照”为由拒赔。黄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黄先生保险金7567元。法院审理认为,当黄先生投保的保险单生效时,投保的车尚未上牌,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险期间由此开始计算。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而保险法中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明显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而保险公司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按照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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