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因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肇事方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第三者损失,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担责。2011年9月2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被告肖文华再赔偿原告王本望、罗美新78000元。
2011年2月6日10时10分许,被告肖文华驾驶粤B42022海马轿车沿甘洛乡三舍公路由甘洛乡驶往三舍村,行驶至甘洛乡西溪村村口路段时,与对面原告王本望驾驶的赣DK3010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王本望、罗美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2月20日,经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本望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文华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罗美新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被送往安福县中医院治疗,即日又转至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王本望于2011年3月21日出院,罗美新于2011年4月21日出院。原告王本望共花费医疗费用35454.97元,原告罗美新共花费医疗费用52709.03元。2011年4月24日,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王本望为十级伤残(被告对该伤残评定不认可),继续治疗费为7000元。2011年6月24日,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罗美新为八级伤残,出院继续休息6个月,继续康复医疗费为10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方47500元。经查,粤B42022海马轿车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驾驶车辆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按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摊。被告表示愿意按交强险限额全额赔偿后按责任分摊损失,但提出自己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也受损,应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车辆损失,对此原告表示同意将被告车辆损失一并予以解决。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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