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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基本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区别
2011-09-29 21:23:04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本文主要详细分析了保险合同中基本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区别。

  案例:宋先生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某日宋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刘先生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将车辆修好后与宋先生协商了赔偿事宜,宋先生赔偿了刘先生修车费、营运损失等费用。赔偿完毕后,宋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保险公司对于刘先生的修车费予以了赔付,但对于营运损失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而宋先生则主张保险公司所述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向其明确说明不应生效。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营运损失到底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何种条款?对此条款生效在法律上又有何要求?为了更好理解这个问题,首先应理解如下两个概念:1、基本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其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虽然此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条款但经过保监会的备案,其是保险公司拟定险种种类的基础。对于基本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此种条款出现争议,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解释,不能当然的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系保险公司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似乎与保险责任条款无关。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免责条款免除的责任本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因为出现了免责条款的特殊的情形,保险公司才拒绝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例如:醉酒驾车发生交通属于免责条款。具体分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因为醉酒这个特殊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免除了在此种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的予以说明方才生效。理解以上的两个概念,可以确定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涉及的是保险责任的范围,此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此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尽到宋先生所主张的明确说明的程度,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正确的。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宋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的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宋先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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