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盗抢险修改前与修改后在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上有何区别?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
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改前的机动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于机动车辆盗抢险是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故保险金额可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保持一致。其确定方式有三种:一是与保险价值相等二是按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三是协商价值。一般来说,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单独列明,而是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作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机动车辆盗抢险条款规定,盗抢险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率的20%—30%。这也就是说,盗抢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计算公式为:盗抢险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20%-30%不难看出,盗抢险的保险费是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而不是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之和的20%—30%。
在实际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按保险单上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直接计算出盗抢险的保费。这是被保险人未提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直接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代替了盗抡险的保险金额,二者是相一致的。如果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价值来确定的,那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与盗抢险的保险金额相同如果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以协商价值来确定的,为不足额保险,那么在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保额相同的情况下,发生保险车辆的盗抢险后,被保险人将无法得到足额补偿。那么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同,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盗抢险的保险费。
在实际投保缴费中,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治安状况或按照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盗抢险的缴费比例是20%,还是30%。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保险的盗抢险风险较大,按30%收取盗抢险的保费的可能性最大。至于是20%还是30%,如果保险管理部门有规定,那么就按规定的来实施,如果保险管理部门没有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比例,这是保险条款中赋于保险人的一种自由选择权。但这给实际工作部门带来了很多困难。修改后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规定为机动车辆必须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后,领取了正式牌照后方可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为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以及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拆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的金额确定保险金额。修改后的全车盗抢险费率根据地域不同其基准费率分为四档,即1.2%、1.O%、0.8%、0.6%。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六座及六座以上与六座以下的客车分别按基准费率和基准费率减0.2%计算保险费;货车、拖拉机及其它车辆按基准费率减0.2%计算保险费,摩托车按基准费率加上0.2%计算保险费。保险费计算按盗抢险保险金额乘以各自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与修改前的保险费计算有很大区别。投保了机动车辆盗抢险,车辆丢失保险公司怎样进行赔偿?保险车辆遭人盗窃、抢劫或抢夺,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三个月以上未查找到,便属于盗捡险责任。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保险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被保险人应按要求和程序填写车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便可以按下面的规定予以赔偿:
(1)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车辆被盗枪三个月内被追回,如果车辆已道破坏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丢失,也属盗抢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承担修复费用。保险车辆被盗枪三个月仍未追回,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保险车辆被追回,被保险人可以撤销其权益转让书,收回保险车辆;也可以不收回原保险车辆,根据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追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如果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届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则不属于盗抢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无权根据该附加险种申请索赔。因为,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有着全部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与免赔率的关系,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因盗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20%的绝对免赔率。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放了一期《古树砸“大奔”》的节目,节目讲述的是2000年5月9日山西金业物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新跃为新买的价值168万元的德国产S320型2000款奔驰轿车办理上户手续,入住了北京市和平酒店。5月13日晚当他办理好了有关上户手续准备离开酒店时发现,自己停放在和平酒店停车场的那辆新奔驰轿车被压在一棵倾倒的大树底下,车辆已完全变形。砸在奔驰车上的是和平酒店停车场上生长的一棵有200年树龄的老榆树。由于车主山西金业公司刚刚为新车办理好上户手续,还没来得及到保险公司去购买汽车保险,所以决定向和平酒店索赔。他认为自己是酒店客人,并且车辆停放在酒店的配套停车场中,所以酒店应该对此事负责。和平酒店则称事故发生当天风力大,又因树和车之间形成特殊地形,大树倾倒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是天灾。
根据气象部门的记录,事发当天风力仅2到3级,也没有降雨。大树倾倒并不是由于恶劣的天气造成的。和平酒店最后提出,按《森林法》中相关规定,这棵古树的管护责任在北京市东城区园林局,金业公司应向园林局要求赔偿。由于长时间没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2000年6月27日,金业公司将和平酒店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和平酒店对古树砸车事件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经由专业部门对车辆作了受损鉴定,并追加了东城区园林局为涉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1年3月1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和平酒店承担全部责任,支付车辆修理费用18.9万多元,修复后的贬值损失,由被告再行赔偿。到此,历时了10个月,车辆修复费用才得以赔偿。这件事情引人深思,如果车主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修复车辆的费用将会立即得到赔偿。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险里规定,因为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均会负责赔偿。在这起事故中树木倾倒造成的车辆损失就是居于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车辆损失,但是损坏的不是保险车辆,因此它不在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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