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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找回后,被保险人欲要保险金不要车怎么办?
2011-10-09 13:08:1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被盗车辆已经找回,但被保险人却想要保险金而不要车怎么办?请看本文详细分析。

  2000年7月19日,甲花了8.5万元购买了一辆夏利车,其中购车费6.8万元,附加费1.7万元,并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双方确定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保险合同中有关盗抢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该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2001年3月4日,该车被盗,甲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5月25日该车仍未找到,于是甲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6月初,该被盗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此时甲已经想好要买另一辆车了,所以不愿再收回丢失的那辆夏利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既然被盗车辆已经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了,因此甲应该将夏利车领回。双方意见不合,诉至法院。被盗车辆找回后,被保险人还可以索赔吗?

  投保人之所以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目的就是希望万一不幸车辆被盗,能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损失的补偿,以弥补失车之痛。但是,如果公安机关经过努力追查找回了失车,那么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就得到恢复了吗?此时是不是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了?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第6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是要自己的失车还是要保险金。因为保险事故确实已经发生了,即使保险标的又重新出现,也不可能与发生保险事故之前一模一样,应该说被保险人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损失,甚至包括心理上的痛苦。因此,要求履行保险合同是有道理的,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8万元保险金完全合情合理。

  在实际生活中,被盗车辆被追回,但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经不值被盗前的价格,或者又有了新的选择,一般愿意选择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而不愿再领回失车。所以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也是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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