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公司货车在山路上行驶,不料路面滑坡导致货车滑到坡下20多米,张某没有受伤。张某下车后发现车子还有继续下滑的可能,于是找出千斤顶想把车子项起来以防其继续下滑。就在张某操作千斤顶的过程中,车辆突然下滑,张桌躲闪不及被车压住导致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运输公司只为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于是告知运输公司对于张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责赔偿。运输公司认为,张某是为了对受险货车进行施救而受伤,所以其伤残费应属于“施救费用”,应在保险赔付的范围之内。
张某的伤残费用是否属于施救费用,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对保险施救费用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指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根据以上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案中司机张某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受伤,但其伤残既不是保险事故本身所造成的,而且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在施救过程中没有发生货车的突然下滑,张某完全可以施救成功而不受伤,所以其受伤应该属于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所以,根据保险法及双方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司机张某的伤残治疗费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其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只能找运输公司了。
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如何界定“施救费用”至关重要。保险人之所以支付保险标的损失以外的施救费用,目的在于充分调动被保险人抢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防止损失的扩大。具体来讲,施救费用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比如说,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该厂一个车间发生了火灾,为了使火灾不致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车间周围也属于保险财产的附属建筑物拆除,对由此造成的该附属建筑物的损失,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说,救火的人工费用,消防器材的费用、整理损余物质的费用等。简单地说,如果一笔钱是施救过程中必然要支付的,不花这笔钱就不髓达到施救的目的,那么这笔饯就属于施救费用。本案中司机张某的受伤并不是施救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所以理应将其伤残治疗费界定为不属于施救费用。
独家声明:向日葵保险网独家稿件,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违者必究。确需使用稿件或更多资料,请与我们联系获得授权,注明版权信息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