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大厦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协议,将其购买的一辆京通牌大客车出租给旅游公司。随后该大厦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1年的车辆损失险,3个月后,旅游公司聘用司机何某驾驶该车行至旅游区途中翻入沟中,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发生事故是由于司机驾驶不当,责任完全由旅游公司司机承担。该大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中请,而保险公司以对方投保时未将车辆已出租的情况如实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做出了拒赔的决定。
那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保险单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所谓变更用途,即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
该大厦将车辆出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营运性质的风险远远大于非营运性质,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承保该车辆是按非营运性质收取保险费的,以非营运性质的费率来投保营运性质的车辆,出事后保险公司当然拒赔了。
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性质,如使用性质有改变,要尽快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必要的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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