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内容有异议或保险标的有变动时,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保险人应通过缮制批单予以更正或补充。批单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部分。如果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转卖、转让或危险程度增加等情况,而被保险人又未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的变更事项为:
(1)被保险人变更: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保险车辆增、减危险程度,比如货车从运输普通货物到运输危险品的转变等;
(3)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
(4)被保险人增、减车辆设备。
(5)被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6)被保险人要求加保附加险种。
(7)保险期限的变更。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上述变更事项,被保险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以批单方式批改保险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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