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特别强调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有两个限制条件:
首先是被保险人允许。所谓允许,是指被保险人委派、雇佣、认可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
其次是合格。所谓合格,一是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驶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对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二是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时候无论身体或精神条件都必须符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对驾驶员的要求,如驾驶员醉酒、神志不清及身体有严重问题(包括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等),即使有合格的驾驶证照,此时也不能认定为合格。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才予以负责,如果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车主)同意,而由驾驶员私自许诺他人开车,以及借车方自行将车再转借他人,均不能称为被保险人允许,发生此类车辆肇事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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