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在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额度。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即当时二手市场的市价)计算赔偿,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有不当获利。
(1)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投保车辆的最高保障金额:例如,桑塔纳车按购买时13.5万元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时该车的新车购置价涨到15万元,该车全部损毁,此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是15万元,但保险单上所订明的保险金额是13.5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按13.5万元计算赔偿。
(2)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以不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衡量实际损失,首先要确定保险车辆的市价。例如,上列投保的桑塔纳车,全损时新车购置价跌至11万元,这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是11万元而不是13.5万元,虽然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13.5万元,但按照实际损失原则,保险人只能按11万元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以新年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1)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车辆视同足额投保,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且不考虑免赔的前提下,损失多少赔多少,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全数赔偿。
(2)按低于新年购置价确定保额的车辆视为不足额投保,此类车辆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即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例如,某宝马车,新车购置价为100万元,经使用几年后,被保险人按实际价值50万元投保,发生部分损失10万元,在不考虑免赔的前提下,保险人只赔付l0×50/100=5万元。
在部分损失理赔计算中,不论新车和旧车(指同一车型),更换零部件和修理费都是一样的,旧车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还是按实际价值投保,会产生不同的理赔结果,前者由于属于足额投保而得到全额的赔偿(不考虑免赔因索),但往往很多车主是按实际价值投保,因此在实际理赔当中,旧车因为部分损失得不到全额赔偿而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建议旧车的车主可以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部分损失部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全部损失部分按实际价值投保,这样保险费虽然高点,但可以避免发生部分损失时赔付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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