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自愿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概念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十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保险。它带有强制性,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保险。其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下,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依照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分为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绝对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在领用牌照或驾驶执照之前,须投保法定最低额的责任险,或依法提供担保或保证金。投保或提供保证金为领用牌照或驾驶执照的前提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例外。相对强制保险是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原则上是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的自由,但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曾驾车肇事,造成法定限额的人身伤害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经判决确定者,应投保安责任险或提供保证金,否则即吊扣其已领用的牌照或驾驶执照。
(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自愿第三者责任保险区别
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自愿第三者责任保险,两者在性质与职能上,有显著的不同。分述如下:
(1)依据不同。自愿保险依据保险法开办,而强制保险依据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规开办;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原则是自愿与合同制度,强制保险则依法强制实行,并且无须采用合同制度。
(2)目的不同。强制保险的目的是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自愿保险却可以在当事人自行选择的基础上提供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保障。
(3)保障范围不同。自愿保险对提供的保险保障,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保险责任的大小,并交付与其选择相适应的保险费,而强制保险只能为保险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而且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四项:失望给付、医疗费用、残疾给付以及收入损失。是否包括财产损失则需要视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综合考虑保障的程度和被保险人的负担能力。
(4)保险基金管理人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基金是依照保险法由商业的保险人管理、运用的,强制保险的保险基金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托人管理、运用。
(5)归责原则不同。机动车肇事致人伤害,就自愿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常以过失责任为基础;但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常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6)承保范围不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其承保范围大多仅限于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乘客是否包括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依各国法律及国情不同而异。如英国一直采用过失责任制,以第三者为对象,直到1972年才修正法律将乘客包括在内。自愿第三者责任保险,比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广,除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外,还包括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车上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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