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1日,抚州洪运运输公司雇佣李华驾驶货车,途经206国道去广东省,在国道206线1919公里处,李华开着车与小跑横过马路的一无名氏男子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男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
经交警责任认定,李华与无名氏男子在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另外,洪运运输公司为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在报刊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一直无人认领。洪运运输公司除支付抢救费用外,还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用等104400元存放交警大队保管。洪运运输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运输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交通事故导致无名氏男子死亡,实际产生了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只是暂时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尚不确定,受偿主体缺位,但客观上不能排除死者存在赔偿权利人的可能性,不表示没有实际损失。洪运运输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支付了无名氏死者的抢救费,并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存放交管部门保管,应视为其已向无名氏死者履行了赔偿义务,其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承担。
因此,在无名氏死亡导致受偿主体缺位时,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将赔偿款将交管部门提存,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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