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垫付保监会释义和解答
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本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2.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2009年6月2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9]200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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