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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交强险法定义务 车主无错也得赔偿
2011-10-20 21:23:13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日前,汶上县法院对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依法进行了拍卖,被执行人冷某大喊冤枉。为什么车主无过错还赔偿?经过执行人员的真情教育和感化,被执行人冷某这才恍然大悟、悔不当初!

  日前,汶上县法院对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依法进行了拍卖,被执行人冷某大喊冤枉。为什么车主无过错还赔偿?经过执行人员的真情教育和感化,被执行人冷某这才恍然大悟、悔不当初!

  2010年11月30日冷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了具备驾驶资格的好朋友宫某使用,宫某驾驶该车在105国道汶上南外环路口处与骑电动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汶上县交警大队就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宫某因观察不够,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受伤住院三十二天,共花医疗费12323元。王某出院后,于2011年1月12日经济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

  2011年2月25日王某将冷某、宫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600元,该案在审理中发现冷某对自己的车辆未投交强险,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看出。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可选择性,且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定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

  本案中的冷某即车主在该事故中虽然无过错,但由于冷某未履行交强险这一法定义务,过错导致申请人王某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固冷某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王某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冷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等53078元,宫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由宫某承担大部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王某申请,汶上法院法院依法对冷某的轿车实施扣押,并进行了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用以赔偿了王某的损失,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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