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将有望在年内终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车辆按照实际价值而不是现行的新车购置价投保。此外,“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14项有争议的免责条款将被删除。
旧车投保回归实际价值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删除14条免责条款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4条责任免除,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附加险条款大幅简化
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也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
无责方可得先行理赔
事故中无责任受到损失,向对方索赔无果却不能到自己公司理赔。这种不合情理的条款有望改变。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介绍。
无关证明可不出示
征求意见稿还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减少了与事故关联度不高的、被保险人难以提供的单证。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观点
警惕车险借机涨价
新条款对消费者给予了更多利益保障,但对保险公司理赔流程、保额确定上则形成一定挑战。业内人士认为,需要警惕保险公司因为操作难度加大、成本扩大而对车险涨价。
专家告诉记者,先行赔付、代位求偿这是以前没有的,保险公司是否能够顺利追偿和清算,以前都没有任何经验借鉴,而如何规避骗保也将是一个新难题。另外,随着今后车险费率市场的打开,未来各家保险公司有望自主定价,而对于新条款可能让保险公司加大的成本支出,不排除车险企业有可能会通过提高自身保费来消化这部分成本,又将负担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条款正式确定后,这些问题尚需要有关部门把关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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