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肇事司机持有的驾照虽超过有效期但未被吊销,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司机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建湖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认定保险公司“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只要超过有效期即为无证驾驶”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判令保险公司按约承担理赔责任。
2009年10月20日,案外人彭某为其所有的苏J9R8XX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单中约定保险期间至2010年10月20日止。2010年8月1日,原告刘某驾驶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一死一伤。刘某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的情形,按照交强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原告刘某于1997年9月2日初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时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09年8月26日止,刘某在驾驶证过期后未到公安部门办理审验换证手续。
法院认为,“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形。根据规定,驾驶证过期未年审或未按期换证的,超过一年才会被吊销。原告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照尽管超过了换证日期,但逾期尚不足一年,驾照未被吊销,仍然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814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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