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件,案件当事人刘某为使用方便,擅自将其所有的货车改型,致使无法投保交强险,在事故发生后得知需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责任时追悔莫及。
2011年1月3日,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辛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青路口北,与停在路边的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损坏,孙某受伤。经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8万多元,并构成十级伤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达4万多元。
刘某本以为事故中自己仅负次要责任,赔偿数额不会很高,但没想到按照法律规定,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划分责任,该部分费用都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但由于刘某的车辆是改装车辆,未能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责任就需要由刘某自己全部承担。了解到这个规定后,刘某后悔莫及,悔不该擅自改装车辆。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刘某最终赔偿孙某各项费用共计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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