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车险产品受到社会巨大关注,作为车险公司,其实也从车险发达地区引进了一些保险条款,力求创新产品。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以及费率厘定是以数据为支撑的。很多险种的经营效益,在不同地区面对不同的法律环境,其经营结果也存在很大差异。在中国也是一样,交强险的经营结果在每个省是不一样的,每个省不同的法律环境直接影响其赔付情况,同时赔款数额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从目前各国的经验来看,车险费率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法律法规也是逐步走向成熟的。
在高保低赔的问题上,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投保车辆可以折旧,但是维修车的配件是没有折旧的,甚至有些配件还需要加税,这就可能出现换一台发动机比原车还贵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全损车辆,如果真正按照实际价值定价,很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过很多类似案件,8~10年的老旧车型在二手车市场价格很低,很多犯罪分子就使用这类车做假案。
保险公司本身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应在考虑数据的基础上去研究市场。此次车险改革中,强调了保险公司自身开发产品的问题,这也督促保险公司今后要开发更有特色的产品、采取差异化经营。与此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给予这些产品一个保护期或出台保护办法。
另外,车险产品开发还面临着来自告知义务的威胁。在法律判决上,只要没有如实告知,就将责任归咎到保险公司。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销、网销产品将进一步丰富,而现行保险条款已经不适用于当前保险产品的发展趋势。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到科技的进步,适时采取录音、邮件等其他方式来确认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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