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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由谁来担责?
2012-01-19 00:18:12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虽然历经八载仍未出台,但在半年之内两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足见国家填补“汽车三包”法律空白前所未有的决心。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年底“汽车三包”有望正式出台。汽车流通领域的经销商们对承担“三包”责任颇感压力。

  虽然历经八载仍未出台,但在半年之内两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足见国家填补“汽车三包”法律空白前所未有的决心。

  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年底“汽车三包”有望正式出台。汽车流通领域的经销商们对承担“三包”责任颇感压力。

  争议部分变化较大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与2011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稿在争议较大的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比如,最新征求意见稿将“三包”有效期限的里程限值大幅度调高到“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并且明确了“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新版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延长了免费退换货的日期,并增加了行驶里程的参照指标。

  最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而前一版征求意见中仅为30天。

  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上述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针对违规处罚力度不够的诟病,新版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增加了《罚则》条款。“针对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各种情况列出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等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并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另外,各方意见比较集中的鉴定难问题也在最新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回应。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经销商称压力大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经过修改的新版征求意见稿对此前争议较大的条款做出修改,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一定作用。

  但汽车经销商却感觉压力很大。奇瑞汽车北京某经销商负责人告诉记者,“汽车三包”把责任归属到经销商头上并不公平,如果按此意见执行“三包”,运营成本会大幅提高,而且还担心出现恶意退车等行为。“自主品牌去年在北京已经举步维艰,如果再退车,经销商经营压力太大了。”该负责人称。

  “经销商只是在流通环节执行厂家的规定,汽车质量出现问题,主要责任应该在生产厂家,让经销商埋单,有失公平。”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现代汽车某经销商如是说。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美国的《柠檬法》将责任直接作用于汽车制造商,而非经销商,这样避免了相互扯皮,但由于中国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时充分征求了生产企业的意见,对资金链压力越来越大的汽车经销商不利。

  “相对于汽车制造厂,汽车经销商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敢得罪整车制造厂。”上述人士表示担心,如果厂家不承认责任,经销商就成了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夹心饼”,很容易再次发生互相推诿。

  事实上,对于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法律的中国市场,实行“汽车三包”对经销商和厂家都有非常高的操作和执行要求,而各方利益的博弈也正是法规多年“难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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