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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的那些事
2012-01-30 19:53:3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岁末年初,私家车主成了各大保险公司“追逐”的香饽饽。电话推销不断,新辟网络销售,加上传统渠道卖保险……然而,一面是如火如荼的车险销售战,一面是私家车保险纠纷居高不下,占到车险案件总数的51%。车主们在踌躇,保险公司也有不少委屈。

  岁末年初,私家车主成了各大保险公司“追逐”的香饽饽。电话推销不断,新辟网络销售,加上传统渠道卖保险……然而,一面是如火如荼的车险销售战,一面是私家车保险纠纷居高不下,占到车险案件总数的51%。车主们在踌躇,保险公司也有不少委屈。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个相关典型案件,建议保险公司严格依法经营,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私家车主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驾驶意识。

  “霸王条款”少些忽悠

  开了七年半的车,在市场上也就值个3万多。但鲁先生在购买的时候却懵懵懂懂地采纳了保险代理人的意见,按新车购置价16万元投了保。

  发生交通事故后,鲁先生傻了眼。明明鉴定下来车辆修复费用要7.4万,保险公司却说现在这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所以推定车辆全损,赔给鲁先生3.2万元。鲁先生自然想不通,因此与保险公司打上了官司。

  结果是鲁先生并没能胜诉。说到原因,上海一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这样分析说:“实际上,目前很多保险合同都约定,车主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新车价投保或者按折旧价投保。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按新车价投保的,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但发生车辆全损时,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按折旧价投保的,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修理费,即得不到全额赔偿,但如果车辆全损,虽然得不到全赔,却可获得降低保费的益处。”

  对于上述按新车价投保,全损时却按旧车价赔偿(俗称“高保低赔”)的条款,很多车主认为不合理,称其为霸王条款。宋航对此建议,车主在投保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投保方式,同时他也提醒保险公司向车主解释清楚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障车主的自由选择权。

  显然,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解决这类问题的迫切性。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紧随其后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规定,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

  这些信息透露出相关部门对“高保低赔”问题的关注和回应。

  同样,车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条款效力问题也一直备受争议。上海一中院对这类案件确定的审理原则是:虽然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方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等同于被保险方无责任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思。

  所以该院在这类案件中判令保险公司仍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体现对车主利益的切实保障。

  定损理赔切勿拖拉

  车主顾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内,顾先生在停车时撞到路边的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

  在等待定损期间,顾先生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保险公司未同意顾先生关于租车费的理赔要求。为此,顾先生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上海一中院判决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在顾先生的案件中,虽然保险合同未将租车费约定为理赔范围,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顾先生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投保车辆,顾先生的租车行为并无不当,且租车费1万元亦属合理,所以判决支持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须为自己的懈怠、拖拉“买单”,这是该判决向保险公司传递出的强烈信号。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在定损评估环节拖延定损或怠于定损现象较为普遍。

  除此之外,部分保险公司还存在一味追求业务增长而忽视经营规范的现象。如未科学合理设计保险合同条款,对保险免责条款没有醒目提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到说明义务,夸大宣传保险范围,保险条款的交付不够完整规范等等。

  法院建议,这些问题都亟待引起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对于此类单纯逐利的短视行为,管理部门应该斩钉截铁地说“不”。

  车主义务不可忽视

  在上海一中院此次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酒驾后发生事故索赔的案件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车主江某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内,江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属于醉酒驾驶,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12万元。

  保险公司赔付后,以享有追偿权为由,起诉江某,要求其返还12万元,法院判决又支持了该追偿请求。

  现实生活中,这类被保险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从而引发车险理赔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部分私家车主总觉得保险是“万能”的,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

  “但是,车辆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车主合理合法使用保险车辆产生的利益,否则就等同于变相鼓励违法违规使用车辆,”宋航从法律的正向引导出发,解释了立法的意义所在。他提醒车主务必纠正购买保险可将自己的严重违法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的认识误区。

  “这才符合保险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原则,”宋航说。

  据介绍,车险纠纷中还暴露出私家车主缺乏保险常识、投保风险意识淡薄、未能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等问题。

  现在,随着电话车险业务的出现和发展,保险合同的销售、订立、保险凭证交付和保费缴纳出现了时空分离,造成了更多的纠纷。法院建议,对于广大私家车主而言,购买车险前向保险公司充分了解产品、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驾驶车辆依法依规、出险后配合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等,都是应当注意并切实履行的义务。只有前期“功课”做得扎扎实实,理赔时才能够确保顺顺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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