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上海市一中院共受理车辆保险案件151件,其中77件涉及私家车。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两年来私家车保险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多种情况进行分析,提醒私家车主加强防范,监管部门加强管理。
车辆自燃、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该不该赔?不少保险条款将其列为免责条款,但法院判决的结果往往是车主胜诉。李先生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在保险期间,李先生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右前轮胎抱死,滑行中导致轮胎高温,引燃轮胎起火成灾,造成公路和车辆受损。李先生为此支付了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款,并发生车辆修理费,两项费用共计16万元。但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拒,对方的理由是“自燃”导致的损害属于免责范围,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自燃免责”的条款没有特别标注,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醉驾入刑,一些车主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也争议频生。江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他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先生属于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起诉江先生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以江先生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为由,起诉江先生,要求返还12万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江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也有相同内容的约定。本案中,江先生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因此,保险公司向江先生行使追偿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遂判决江先生支付保险公司12万元。
市一中院金融庭宋航庭长明确指出,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车主应引以为戒。
同时,车险纠纷中还存在保险公司怠于定损导致车主利益受损、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条款的法律效力、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等诸多问题。对此,市一中院副院长宋学东提醒:首先,保险公司要进一步规范经营。不仅要严格车辆保险合同的制作,规范电话、网络销售的操作规程,也要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更要及时规范事故后的定损评估工作。其次,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对于有失公平的条款,如免除保险人主要义务、加重投保人一方责任、排除投保人一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应予以修订,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免责过多”等问题。第三,私家车主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购买保险前要充分了解产品内容,驾车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出险后要按合约报案理赔,妥善解决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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