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自己的车辆去送货,因路不熟,停车问路时没拉手刹就下车。导致车辆向前溜行,把自己给撞伤了。这是吴先生去年遇到的倒霉事。想想自己的车辆买了交强险,吴先生希望保险公司能补偿自己的损失,却遭到拒绝。起诉到法院后,吴先生还是败诉,理由是车主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
2011年年初,吴某开车到南宁市江南区送货。因为路不熟,他在停车问路时,没拉手刹就下了车。结果车辆溜行,把自己给撞伤了。事故发生后,吴某花去了高额医药费。交警也认定,吴某在停车时未拉手制动导致事故发生,自负全责。
由于自己买了交强险,吴某希望保险公司能补偿一些。可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理由是吴某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吴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江南区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文明确将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受害人范畴之外。法院认为,在该事故中,吴某既是本车人员又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所指称的受害人,因此吴某败诉。
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于通过分散风险的手段,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这是鉴于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及其通常所可能产生的巨大破坏性,由此可能产生对他人的损害。因此法律直接规定由保险提供的社会救助,是以救助受机动车损害之第三人为立法目的,而非为机动车提供运行保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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