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襄城荆州街的刘先生早上上班时发现,自己停在车位上的车不见了。后经报案,该车确认属于被盗窃。因为车辆买的有“全车盗抢险”,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料却遭到了拒绝。
原来这辆车是刘先生今年初从王某处购买的二手轿车,王某当初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商业保险。但车辆出卖后,双方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且双方约定买车支付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保险款,那么车辆保险自然随着车主转移。现在车辆被盗的时间并没有超出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则称车辆发生转让,双方当事人应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刘先生的辩护律师胡威认为,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目的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刘先生已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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